文章阐述了关于母婴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1、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 各级人民***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该法主要包括了孕产期保健、婴幼儿营养与喂养、母乳喂养、婴幼儿疾病预防与保健等方面的内容。该法规定,各级***应当加强对孕妇和婴幼儿健康的管理,鼓励公共机构和社会力量为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必要服务。母婴保健法对于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为了保证母亲和婴幼儿的健康而进行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务。
三)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四)***取有力措施,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五)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四条 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孕产妇保健技术管理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1、友情提示执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单位,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等医疗服务安全有保障,切勿因贪图小便宜相信小诊所进行非法的终止妊娠手术等服务,否则贻害终身。
2、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3、依法加强对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人员进行重新审查登记和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事妇幼保健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确保母婴健康。根据省、市、县卫生局文件精神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对全县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主,保健与医疗相结合的方针。
2、《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母婴保健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十二条 公民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结果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见附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聘任。
1、江西省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根据第七章规定,医疗和保健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这一许可证是开展法定业务的必要条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准备结婚的男女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4、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准备结婚的男女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母婴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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