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6、公卫执业医师考点:孕产期保健条例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孕产期的保健服务。
法律分析: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
法律分析: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对于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意义重大,具体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危急重症救治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以及重点地区的约谈通报制度。
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危急重症救治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和约谈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修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决定。《决定》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
法律分析: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服务范围如下:孕前指导:对育龄妇女与拟受孕人员提供受孕常识保健服务与指导。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三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障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以国家为主,集体、个人共同参与。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3、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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